月嫂失職寶媽燙傷 月子中心全額賠償
□ 本報記者 戰(zhàn)海峰
□ 本報通訊員 唐海峰 余婧
2023年,袁某與某月子中心簽訂合同,預定產后入住該月子中心,接受產后康復、月嫂對袁某及嬰兒的照護服務。同年7月,袁某剖宮產后,月子中心的月嫂陳某到醫(yī)院為袁某提供產后服務。
護理中,陳某為剛完成剖宮產手術的袁某腿部保暖,將裝有熱水的礦泉水瓶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袁某雙腿小腿燙傷,由此產生治療醫(yī)療費8萬余元。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共識,袁某遂將月子中心及陳某訴至法院。
某月子中心辯稱,陳某具備月嫂資格,袁某事發(fā)時處于清醒狀態(tài),對于皮膚長時間接觸熱水瓶會導致燙傷的常識應有清楚認識。袁某對月嫂腿部放置有熱水的礦泉水瓶知情并同意,對損害后果存在過錯,應自擔相應責任。陳某則辯稱,其未將熱水瓶放于袁某受傷部位,袁某腿部燙傷系因自身移動下肢造成,且其系履行職務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作為專業(yè)的護理人員,應當知曉原告袁某在剖宮產術后意識尚未完全清醒。在此情況下,其護理照顧原告更應審慎仔細。但陳某卻貿然將裝有熱水的塑料瓶直接放置于袁某小腿附近,致使袁某小腿被燙傷。陳某應就袁某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陳某系受某月子中心的安排護理袁某,相應的損失應全部由某月子中心承擔。袁某對自身受傷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據(jù)此,法院判決某月子中心賠償原告袁某的損失合計13.3萬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熟人推薦的月嫂,沒有通過家政公司的,造成損害應當由月嫂本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通過月子中心與雇主簽訂合同,且月嫂受雇于月子中心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尋找月嫂、護工時,應注意查看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從業(yè)人員專業(yè)護理資質,厘清月嫂與公司間的關系,簽訂正式合同。公司在具體選任人員時,要注重考察月嫂對工作內容的熟悉程度和專業(yè)知識,以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