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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券兩營業(yè)部經理挪用巨額資金被判8年徒刑

2006年07月17日 18:44

  兩名擁有碩士學位的廣東證券高管涉嫌挪用資金近20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對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長春橋路證券營業(yè)部總經理饒金良及副總經理朱捷涉嫌挪用資金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分別判處饒金良、朱捷有期徒刑8年,并責令兩被告人共同退賠1898.5萬余元給被害單位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據法院介紹,2003年7月間,饒金良、朱捷在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長春橋路證券營業(yè)部正、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中輕三聯(lián)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廣證公司長春橋營業(yè)部設立的賬戶非法并入北京東方泰誠咨詢有限公司賬戶,使用中輕三聯(lián)公司賬戶內2000萬元資金購買的19.3萬余張國債進行國債回購,并將回購資金1898.5萬余元供東方泰誠公司提走使用,至今未還。

  在法庭上,饒金良、朱捷辯稱:涉案的業(yè)務是經長春橋路證券營業(yè)部領導班子(即饒金良和朱捷)討論決定的。這么做是為了公司賺取手續(xù)費,沒有為個人牟取任何利益,公司對這種操作也知情而且沒有提出異議。并戶操作是股票業(yè)中一種普遍使用的方式,是電腦中證券操作系統(tǒng)提供的功能之一,不存在非法操作的行為,二人的行為無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饒金良、朱捷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其他單位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檢方指控饒金良、朱捷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饒金良、朱捷的犯罪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法院責令其予以退賠。

  關于饒金良、朱捷提出的二人系營業(yè)部領導,所做決定是單位行為等辯解意見。法院認為,饒金良、朱捷在正常業(yè)務中所做出的符合法律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決定,可認為是履行職務所為的單位行為。在本案中,饒金良、朱捷明知不能向客戶提供保底利率,但為了能夠為涉案人員提供資金,仍以提供保底利率為誘餌,引誘中輕三聯(lián)公司將資金存入其營業(yè)部,由其進行經營管理。

  法院認為,饒金良、朱捷在取得這筆資金的管理權后,違反證券行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對客戶的賬戶進行非法并戶操作,使中輕三聯(lián)公司的國債可被東方泰誠公司任意使用并進行國債回購,并在沒有任何書面協(xié)議或擔保的情況下,批準回購資金被東方泰誠公司提走使用,其行為無任何正常的單位行為性質,屬于個人實施的挪用行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新華網,作者:李京華)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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