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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須采取實名制

2006年07月24日 15:27

    7月24日,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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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7月24日電 經國務院同意,建設部、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意見中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制。并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住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外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意見中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其中還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yè)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一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y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并結匯;相關房地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guī)性審核并確認性規(guī)定辦理納稅等手續(xù)后,方允許購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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