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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婁底市委副書記羅子光受賄案終審獲刑11年

2005年11月04日 11:29

  中新網(wǎng)11月4日電 據(jù)瀟湘晨報報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昨日通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維持了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原婁底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被告人羅子光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3年下半年,羅子光利用其擔任中共婁底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歐某在安排職務、爭取扭虧資金,追回工程欠款和撤銷紀律處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共折合人民幣31.21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

  羅子光在偵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較重的同種罪行,并全部退還所收受的贓款,應當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冠華)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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