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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2006年06月26日 16:14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聽取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作“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中新社發(fā) 毛建軍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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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6日電 據(jù)新華網報道,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設立專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

  草案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草案同時規(guī)定,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采取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審批、許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設置關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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