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汽 車
房 產|電 訊 稿|圖片·論壇|圖片庫|圖片網|華文教育|視 頻|供 稿|產經資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滾動新聞
站內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北京一開發(fā)商豪宅先抵后賣 被判賠償業(yè)主20萬元

2006年08月22日 09:53

  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吳女士花百萬元購買的豪宅卻被告知是不能辦理產權手續(xù)的抵押房產。21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開發(fā)商除應返還吳女士118萬余元購房款及利息外,還應給付2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款及6萬元損失。

  據(jù)悉,去年8月,吳女士與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朝陽區(qū)外館東街51號柳清居的一套房屋。為此,吳女士交付了全部購房款115萬余元和兩萬余元公共維修基金。收房后,吳女士卻發(fā)現(xiàn)該房屋已在她購房前被開發(fā)商抵押出去。

  吳女士隨即將開發(fā)商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并索要118萬余元懲罰性賠償款。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開發(fā)商“先抵后賣”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據(jù)此,作出如上判決。

  律師說法:業(yè)主索要“懲罰性賠償”的5種情況

  北京兆君律師事務所韓長華律師說,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實際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法律規(guī)定,業(yè)主在遇到以下5種情形時,可以索賠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未告知買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又稱“先賣后抵”);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又稱“一房二賣”);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又稱“先抵后賣”);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裴曉蘭 高志海)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