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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機場:天氣原因航班延誤航空公司無補償義務

2006年09月20日 15:36

    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是由于天氣或其他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沒有進行補償的義務。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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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20日電 據深圳晚報報道,19日上午,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旅客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是由于天氣或其他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沒有進行補償的義務。

  深圳機場旅客服務部的工作人員表示,所謂不正常航班是由于航路、天氣、空中交通管制或飛機機械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公布時間正常飛行的航班。其中,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商務、機組等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屬航空公司原因的航班延誤;由于天氣、突發(fā)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屬于非航空公司原因的航班延誤。一般而言,惡劣天氣是造成航班延誤的主要因素。比如今年夏季以來,臺風和雷雨天氣較往年增多,尤其是北京、上海方向近段時間天氣狀況不佳,造成了部分航班不能正常運行。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點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按《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食宿等服務。航班延誤發(fā)生后,機場服務人員及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首先應盡可能地把了解到的此航班詳盡情況告之旅客,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2004年7月,中國民航總局的《延誤航班補償意見》出臺,對中國目前的航班延誤賠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在此意見中,民航總局就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補償界定為在4小時(含)以上至8小時以內、及8小時(含)以上兩個延誤段。民航總局建議,在這兩個時段,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可以按自己的實際情況給予旅客一定經濟上的補償。但如果是由于天氣或其他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沒有進行補償的義務。(潘彥 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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